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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检测
青岛欧科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10/11

 通报


REACH法规附件XIV候选清单即为SVHC清单,REACH法规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t/y/生产商或进口商;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
 
谁需要进行SVHC通报

● 欧盟制造商
● 欧盟进口
● 非欧盟生产商(必须委托唯一代表OR进行)
 
何时进行通报

● 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2011年6月1日起6个月内提交;
● 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SVHC清单发布过程SVHC预计将产生1400到2000项。
● SVHC第一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4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为什么要进行SVHC通报

欧盟对境内流通产品执行REACH法规。欧盟境内产品必须履行REACH法规的各项义务,才能合法生产或进口。各国针对REACH法规立法通过了严厉的监管和惩罚措施,欧盟海关可进行REACH符合性审查,若违反REACH法规,将面临产品召回、罚款甚至监禁。  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像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当此物质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限制

如果产品中含有任何限制物质,列于法规附件XVII,那么必须按限制条件使用,限制方法有用途限制,也有用量限制。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10~$�#;i�����:200%;color:black;更详细的程序。PPE种类的定义在指令的第八条给出。

 
种类1(最小风险)
这个种类有时涉及到“自我保证”,因为制造商不需要公布机构的服务。但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保证其产品符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附录2)
b. 汇编技术文体(条款8和附录3)。
c. 起草产品符合性声明(条款12和附录6)。
d. 贴附CE标志(条款12及13及附录4)。
 
种类2(标准的PPE
要求采用a,b,c,d 措施。措施c和d要求EC型式检验证书,为此制造商必须:
e 向公布机构申请型式检验(条款10),如果满足条件,公告机构起草EC型式检验证书,并同志制造商证书生效。
 
种类3(防止致命的或严重的及产生不可避免危害的PPE
要求a,b,c,d,e提供一个附加的要求,即按照一个或两个可能的程序(条款11A或11B)对  PPE的生产进行附加的检查。这两个程序如下:
f1)条款11A程序——“最终产品的EC质量控制体系”。制造商要求公告机构确保生产的PPE真正符合EC型式验证证书的要求。这通过至少一年一次对生产样品进行随机抽查来实现。然后,由公告机构颁发测试报告。
f2)条款11B程序——“通过检测保证EC生产质量的体系”。制造商应有公告机构批准的质量控制体系。
 
什么是公告机构?

公告机构是指强化指令符合欧盟成员国的一个机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对所选择机构的测试和认证进行合格评定。这些被批准的检验机构即为公告机构。
 
制造商是可以任意选择公告机构吗?

制造商可以任意选择官方提供的,没有能力对设备进行必要测试的任何公告机构。但在欧盟其它区域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只能向一个公告机构申请EC型式检验。
 
PPE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理解?

采用PPE指令、标准、包括欧洲统一标准的设备决不是强调性的。另一方面,在实施PPE指令的范围内,欧洲委员会在欧共体官方的刊物上发布了符合指令89/686/EEC要求的相关的欧洲统一标准的名称、参考书目及更新的目录。符合这种欧洲统一标准和一部分标准要求的制造商可从假定符合了相应的指令89/686/EEC的基本要求中受益。
 
如何采用欧洲统一标准?

如果相关的设备产品符合了统一标准的要求,那么就被认为是符合了PPE指令相关的EHSR要求(在附录2中提供的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进一步讲,即符合标准。
由于每一个产品和每一个基本要求不总是能符合相应的欧洲统一标准,所以,制造商在验证其个体防护设备是否符合指令89/686/EEC所有相关要求时必须特别小心。制造商还必须符合其它相关的法规要求,例如,危险物质要求。
安全可靠与高品质的防护--这就是您的客户所期待的。作为个人防护产品制造商,您有义务建立技术文文件来证明产品符合欧盟要求,并贴上CE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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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传输设备
49.     
电力电容器
50.     
焊接—电弧焊焊接设备
焊接—电阻焊接设备
51.     
动力电子设备
52.     
风力涡轮机系统
53.     
无线电数据系统(RDS)
54.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性
55.     
释放次级电池
56.     
旋转机械
57.     
继电器
58.     
风力涡轮机系统
 
2)不适用该指令的产品范围有:
序号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名称
1.        
爆炸环境的电器设备
2.        
家用插头及插座
3.        
放射环境及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4.        
电网控制器
5.        
货运和客运升降机的电器附件
6.        
无线电器干扰
7.        
电表
8.        
船舶、飞机或铁路专用电气设备
    低电压CE认证标准
    该指令规定了满足其规定的安全要求的标准,具体如下:
    a)协调标准;
    b)经过各成员国协商由欧盟委员会公布的IEC CEE涉及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
    c)若无上述标准时,各成员国确认的国家标准(电气产品的原产地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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