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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CE认证指令(95/16/EC)的适用范围
青岛欧科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4/21

     电梯CE认证指令(95/16/EC)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5年6月29日第95/16 / EC号指令。根据欧盟规定,新电梯的安装必须遵守95/16/EC 指令,在欧盟和其他许多市场中,如果不通过公告机构进行一致性评估的话,电梯就不能被交付使用。

    电梯CE指令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1. 本指令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电梯。它也应适用于附件四所列电梯中使用的安全组件。
    2. 在本指令中,“升降机”是指服务于特定水平的设备,其具有沿着导轨移动的导轨,导轨是刚性的,并且相对于水平面以大于15度的角度倾斜,并且用于运输:
    (1)人员;
    (2)人员和货物;
    (3)若座厢可以进入,即人可以毫不费力地进入座厢,并且座厢内设有控制装置,或控制装置设在座厢内人能触及的范围,则单运货物。
    3.  本指令不适用于:
    (1)索道,包括缆车,公共或私人交通运输用的电梯,- 专为军事或警察目的而设计和建造的电梯;
    (2)矿山起重设备;
    (3)剧院电梯;
    (4)安装在电梯运输工具;
    (5)连接到机械并专门用于进入工作场所的电梯;
    (6)齿条和小齿轮系列;
    (7)用于起重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建筑场地起重机;
    4. 对于电梯,本指令中提及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被特定指令所涵盖,本指令不适用或停止适用于此类电梯以及应用这些特定指令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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